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596页(554字)

行政主体为了预防或制止正在危害或即将危害社会的人或物采取的强制措施。行政强制的前提是存在着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社会危害行为。行政强制的目的是为了预防或制止这种危害行为。行政机关对于正在或可能危害社会的人或物均有权实施行政强制。由于行政强制具有紧迫性、暂时性和直接性特点,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强制的时候,应当遵循有关法律原则:①紧迫原则,即只有面临某种紧迫情况,为了预防和制止危害的发生,才能采用行政强制。②最小损失原则。由于行政强制活动的紧迫性,在预防和制止危害发生的同时,可能造成财力和人力上的损失。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时应尽可能避免或减少损失。③依法追认原则。由于行政强制的作出是紧迫的,使得这种行为在法律要件上可能不具备完整性,只要行政机关实施相应强制是必要的,在行政强制之后,有权机关应承认其行为的合法性,行政主体的强制行为虽然不处分相对人的权利,但往往制约了相对人权利的行使,相对人为了不妨碍行政主体采取行政强制,必须受到某种约束。为此,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对人在事后有获得补救或补偿的权利。行政强制导致相对人的直接或间接的财产损失,只要不是由于相对人的过错造成的,均应由行政主体承担赔偿责任。行政主体拒绝赔偿的,相对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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