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信用证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现代企业理财手册上》第178页(293字)

信用证的修改,其前提审证,发现不符点其依据是买卖合同,并且要结合《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有关解释。比如,买卖合同约定,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而来证没有注明是可撤销的,更没注明是不可撤销的。那么,按照1994年元月1日起新生效的《500》的相应规定,我们可以不提出修改,因为信用证不注明“可撤销”或“不可撤销”字样,被视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再比如,买卖合同约定信用证是可转让的,而来证却没有注明“可转让”字样,我们出口企业就要明确提出修改意见,即要求加注“可转让”字样,因为按国际惯例的解释,未注明“可转让”的信用证,不可以被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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