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结果纠纷的裁定(仲裁)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现代企业理财手册上》第286页(1360字)

由于资产评估具有预测性特点,在许多情况下,估算是依靠经验和专业知识所进行的主观判断,这对于评估当事人和资产评估结果确认机构,很可能会产生分歧意见。所以,资产占用单位或其他委托人、资产业务当事人对资产评估确认通知书有异议,是很正常的。只要本着“积极、求实、负责”的态度,就可以通过正常途径,达成共识。

对于评估结果的分歧与纠纷,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协商解决是最好的途径,但是协商解决必须以法律为准绳,通过摆事实、讲道理,求得一致。对双方争议大,彼此又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国家授权的机构请求调解或申请仲裁。按国家规定,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决下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占有单位对确认评估结果的纠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当事人下达裁定通知书。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收到当事人复议申请后,可采取调解、仲裁的途径解决评估结果的纠纷。

1.调解

受理进行复议的机关,在查明事实,弄清是非的基础上,可组织争议各方进行讨论协商,当争议各方通过协商,对评估事项消除异议,并与受理复议的机关达成一致意见时,可由争议各方达成协议,按评估程序和权限对评估结论和确认通知书进行必要的补充和调整。调整后的确认通知书和评估结论取代原有材料与之相左部分,并具有法律效力。

2.仲裁

仲裁是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是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将其争议的问题,交付第三者来进行审断做出裁决。这种裁决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受理进行复议的机关,组织争议各方调解无效,需要进行仲裁。评估结果的仲裁,要有专门的适用法规作依据,目前,在我国对评估结果进行仲裁的法律依据是国务院颁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仲裁结论要通过规范的裁定通知书形式通知各方。裁定通知书是受理进行复议的机关,在仲裁当事人各方所争议问题的过程中,就裁决认定的事实、理由、适应的法律及最终裁定结论所出具的书面文件。裁定通知书是一种法律文体的公文,有规定的格式,其具体内容主要有以下四部分构成。

第一部分 标题。写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名称,并在右下方注明裁决通知书的编号。

第二部分 首部。写明当事人的单位和地址,主要负责人,写明此项争议经调解无效,逐进行仲裁。

第三部分 正文。主要包括:(1)仲裁事项,申请复核并需仲裁的争议事项;

(2)复核机关就争议事项认准的基本事实和依据;

(3)仲裁结论。

第四部分 尾部。写明参加仲裁的人员、负责人、机关名称,并分别签字盖章,注明仲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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