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现代企业理财手册上》第442页(3413字)

1.租赁的含义

租赁是物质资料的所有者向需要者提供物质资料的使用效能应收取一定报酬,而不改变其所有权的一项服务性的经济活动。租赁作为企业的一种筹资方式,也是发展商品经济的一种手段。就整个社会而言,租赁既可以弥补物资供应的不足,缓和供求矛盾,同时又能节约社会资金,就一企业而言,在资金缺乏的情况下,同不用购置便能使用某些财产。利用租赁业务的“借生蛋、下蛋还钱,的特点,解决企业资金不足的矛盾,减少资金占用,发展生产,提高效益。同时,财产的所有者也因拥有财产的所有权而享有财产价值的增值的好处。

2.租赁的特点

租赁是一种古老的经济现象。从原始社会的末期开始,人们有了剩余产品,于是就出现了社会分工,从而出现了交换自己劳动产品的简单商品经济。从那时就,便出现了租赁的萌芽。随着社会形态的变更,商品经济的发展,租赁现象已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尤其是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租赁已形成一项专业,并在范围和规模上都得到迅速发展。不管在哪种社会制度下,租赁都具有以下特点。

(1)租赁是实现租赁对象价值的一种形式,必须按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

(2)租赁价值是以租金的形式来实现的。出租者收取租金,以满足其所期望的经济效益;承租者交纳租金,以取得对租赁物的使用权。

(3)出租者和承租者之间是一种完全平等的商品经济关系。“是两个公民之间的完全平等的商品交易,而这种交易是按照调节一般商品买卖以及‘土地占有权’这一商品买卖的经济规律进行的。”(恩格斯语)。

(4)承租者要以一定数量的财产为抵押,以保证出租者利益不受损害。并以此作为一种压力,迫使承租者对承租对象的有效使用。

3.租赁的种类

现代租赁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各国的作法和分类也不尽相同,但按其用途大体可分为融资性租赁和服务性租赁两大类。

(1)融资性租赁。也称资本租赁,就是由出租方(租赁公司)利用其资金或从银行贷款购买承租者所需的机器设备,然后租给承租方使用的一种物资流通形式。租期届满,机器设备为租方所有。因此,这种租赁实际上等于利用了出租人提供的长期资金。出租人实质上起着一种融通资金的作用。

融资租赁主要有以下特点:

A.由出租人(租赁公司)首先融通资金。购进用户所需的先进技术和设备,然后租给承租人使用。

B.承租人按合同规定,分期向出租人缴纳租金,出租人用以偿还融通的资金。

C.租赁合同期限较长,一般设备3~5年,大型设备可达10年以上,合同一旦签定,不可解约。

D.合同期满后,根据租赁合同条款处理设备,一般有三种处理办法:一是到期后设备将退还出租人(租赁公司);二是另订合同继续租赁;三是留约,即承租人以很少的“名义货价”或“商品价格”把设备买下来,实现产权的转让。目前,第三种处理方式采用较多。

E.承租人在合同期内,对设备的维修、保养、保险和捐税承担义务。

(2)服务性租赁。亦称管理租赁或经营性租赁,主要是指为解决承租方某种临时需要的设备,双方并不涉及长期而固定的义务。出租人继续拥有资产的所有权,并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利益和风险。这种租赁、其实质是出租方把商品的使用价值分期让渡给承租方,并与此相适应地,分若干次收回商品的价值。

服务性租赁有以下特点:

A.出租的设备上出租方根据市场需要预先购进,然后再寻找承租人。

B.租期较短,最长不过几个月,最短的只有几天,甚至几个小时。

C.租出的设备由租出人在使用期间负责维修、保养、保险和捐税、承租人不承担这方面的义务。

D.设备租赁费较低,仅包括租赁期的折旧费、利息及手续费。

E.在合理的限制条件范围内,服务性租赁可以中途解约。

F.租赁期满后,在一般情况下将租赁物归还出租方,但也可以留购。

如果服务性租赁的对象能构成一定的生产能力,租赁的范围是一个企业和独立的经济实体,则这种筹集资金的方式也同时成为企业的一种经营方式。这种企业租赁经营是我国近年来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的一种新的租赁形式,其特点是国家为出租人将整个企业出租给个人或集体去经营。租赁人除了按国家规定应缴纳税金和按规定提留利润以外,还应向国家缴纳一定比例租金。租赁期一般3~5年,在租赁期内还必须保证资产的完好和必要的更新;租赁期满后,资产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除以上租赁分类外,还有售后租回的形式,即企业向出租人出售其资产的一部分,例如设备与房屋等,然后再把它们租回来,这种形式可使企业把固定资产变成现金后,仍能使用该项资产。解决企业现金的临时不足的困境。

4.租约的内容

承租人向出租人租用资产时,双方之间必须订立合同。租赁合同是出租方将租赁物的使用权转让给承租方,承租方向出租方交付一定租金,在租赁关系终止时,承租方再将租赁物的使用权返还给出租方的协议。它是建立在当事人双方互相承认一定经济责任基础上,并同各自的物质利益联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也称租约。租约的基本内容为:

(1)租赁开始日。指租赁协议的日期或者各方对租约的主要条款承担义务的日期,或者这两个日期中较早的一个。

(2)租赁期。指承租人签约承租资产的不可撤销租约的时期。如果承租人有权选择继续租用该项资产,并在租赁开始日就可基本肯定,则续租期也应包括在租赁期内。

(3)租金。指出租人向承租人索取的酬金,在合同中应明确租金的数额、计算方法、缴纳形式和期限。

(4)权利和义务。指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赁活动中所具有的权限和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它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经济关系的集中体现。

(5)违约责任。是指因一方或双方的过错而不履行租约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当事人的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并明确数额和支付方式。

(6)租约的变更与解除。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不测情况而需对合同中部分条款进行变更,或者全面解除合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合同变更或解除的具体条件。

租赁作为企业筹资方式之一,具有较多的优点,如可在企业打算扩大生产规模而又无力增资的情况下,实现扩大生产的目的;企业可获得成本不变的资金;企业可获得长期的资金融通的好处等等。因此,近年来,租赁业务在世界各国发展很快。近年来,我国租赁业务也开始兴起,1981年我国与日本联合成立了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随后,全国各地也创办了各种租赁公司,租赁业务和范围都在不断扩大。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