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现代企业理财手册上》第1358页(16218字)

税务管理,也称税收管理,是税收征收管理的主要内容,是税款征收的前提工作。我们在总结多年征管经验和借鉴国际惯例的基础上,1993年起施行的税收征管法,对税务管理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规定,即税务登记:帐薄、凭证管理和纳税申报。分别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如何履行税务管理方面的各项义务作了明确规定。

1.如何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它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开业、变动、歇业以及生产经营范围办理法是登记的一项管理制度。实行税务登记这一制度,便于税务机关了解纳税人的基本情况,掌握税源,加强征管,防止漏管漏征。税收征管法对于税务登记的范围和办法,变更、经销税务登记等作了明确规定:

(1)税务登记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有关规定,我国税务登记的范围是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业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及非从理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具体包括:

①从事生产、经营的国有、集体、私有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各种联营、联合、股份制企业等以及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事业单位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或变更登记或注销税务登记。

营业执照是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准予开业的许可证。它可分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具备法人条件的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具备法人条件的核发“营业执照”。

②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比如,对临时性取得应税收入的个人,可以不办理税务登记,其应纳税款可通过支付收入单位源泉扣缴或在取得收入时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不需办理税务登记,并不等于可以不缴纳应缴税款。

③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或提供其它劳务活动不满30日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或劳动活动结束前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④依照税法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外籍或无国籍个人及港、澳、台人员、应自入境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2)税务登记的种类

①开业登记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填写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是:

A.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

B.住所,经营地点

C.经济性质

D.企业形式、核算方式

E.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开户银行及帐号

F.生产经营期限、从业人数、营业执照号码。

G.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

H.其他有关事项

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或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还应登记总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业务范围、财务负责人。

外商投资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的外国企业还应当登记记帐本位币,结算方式、会计制度以及境外机构的名称、地址、业务范围及其他有关事项。

《税务登记表》的格式和内容详见表。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填报税务登记表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提供以下有关证件、资料。

A.营业执照

B.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C.银行帐号证明

D.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E.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纳税人申请办理注册登记,要按税法规定的法定手续与程序进行。

第一步,纳税人必须持有关证件如主管部门的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等,向当地税务机关领取统一印制的《税务登记表》,并如实填写,一式三份,加盖印章后,连同有关证件一并报送基层税务机关。

第二步,基层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提出的申请

开征报告后,应及时审核《税务登记表》、若内容完整无误,则受理登记

第三步,基层税务机关受理登记后,要将一式三份的《税务登记表》,一份上报市、县税务局、一份留存,一份连同由市、县税务机关填报的《税务登记证》发给纳税申报人。

对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是证明纳税人完成法定税务登记手续的文件,其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

②变更登记。

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也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按规定纳税人不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并填写税务机关发给原纳税人的《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并附送有关证件。

《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的内容和格式见下表。

A.改变名称;

B.改变法定代表人;

C.改变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

D.改变住所或经营地点;

E.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

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注:本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征管人员归入税务档案;一份由税务所报征管科存查

F.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

G.增减注册资金(资本);

H.改变隶属关系;

I.改变生产经营期限;

J.改变或增减银行帐号;

K.改变生产经营权属;

L.其它改变税务登记内容的事项;

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的变更登记申请报告及时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30日内予以答复。

③注销登记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的,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的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3)税务登记证件的使用与管理

①税务登记证是纳税人履行了纳税登记义务的书面证明,只限于纳税人自己使用,纳税人应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亮证经营,并妥善保管,不得出借、转让、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纳税人若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应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公开声明作废,同时申请补发。

②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可办理下列税务事项:

一是申请办理减税、免税、退税;

二是申报办理印、购发票;

三是申报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务管理证明;

四是申报办理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③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换证手续。

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领取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税款凭证,该证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伪造。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持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2.帐簿、凭证管理

税收是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对不同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入或发生的应纳税行为而征收的,这些收入,行为的发生都是通过一定的方式反映出来的,如凭证、帐表等,纳税人所使用的凭证、编制的帐表及其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可靠,直接关系到计征依据的真实性,直接影响到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地入库。因此,税收征管法将帐簿、凭证管理作为税务管理的重要内容。

帐簿、凭证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对纳税人设置哪些核算帐户,帐簿和使用哪些合法凭证记载经济活动,以及如何保管帐簿、凭证等方面作出规定。其目的是要通过法律规定,促使纳税人能够自觉依法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按照统一标准取得合法凭证,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生产,经营情况,这样能保证国家税收的正确计算征收,防止偷漏税等违法行为。

(1)帐簿的设置

①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管理部门的规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设置帐簿。帐簿是指总帐、明细帐、日记帐以及其他辅助性帐簿。总帐,日记帐必须采用订本式。

②生产规模小又确实无建帐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帐和办理帐务,聘请注册会计师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薄等。

③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

④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⑤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相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

⑥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擅自损毁。帐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纳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哪些帐表

为加强企业自身的经济核算,也为了便于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监督、使企业做到正确纳税,纳税人要向税务机关报送有关帐表和资料。

①各税的纳税申报表。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纳税人,必须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填报以上各税的申报表。缴纳所得税的纳税人应于期末终了后,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填报所得税申报表等。

②会计报表。会计报表是综合反映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经营成果和财务成本计划完成情况的报表,它一般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表等,纳税人在向税务机关报送以上报表时,对于以上报表中的重要情况,还需要附加文字说明。

③其它有关资料。如果纳税人除提供以上申报表和各项报表以外,税务机关还要求其提供其它有关的纳税资料,纳税人都必须如实提供,不得借故不给或隐瞒。

(3)发票管理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它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进行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加强发票管理,可以掌握、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状况,进行财务监督,有利于控制税源,保证国家税收收入。我国新的发票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包括:发票管理的一般规定;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和保管,检查和罚则。

①发票管理的一般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根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是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税务机关批准以外,发票均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发票种类的划分,由省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还有各种类型普通发票,包括工商企业发票,私有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发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票,临时经营发票、专用发票,特种发票。

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第三联为记帐联,开票方作为记帐原始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还应包括抵扣联,收执方作为抵扣税款的凭证。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帐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应为包括:购货人地址、购货人税务登记号、增值税税章、税额、供货方名称、地址及其税务登记号。

有些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款的,其发票内容应当包括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种的税章和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额。

发票的式样包括发票所属的种类、各联用途、具体内容、版面排列、规格、使用范围等。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如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但须报经(县)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另定。

②发票的印制

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印制发票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设备,技术水平能满足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需要;能够按照税务机关要求,保证供应;企业管理规范,有严格的质量监督制度;有专门车间生产,专用仓库保管,专人负责管理;能严格遵守发票印制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管理规定。对符合以上条件并经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由税务机关发给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发票准印征和发票防伪专用品准产证。

印制发票企业和生产防伪专用品企业应建立生产责任制度,保密制度、质量检验制度、保管制度和其他有关制度。

发票印制或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前,主管税务机关应下达发票印制或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通知书,被指定的印制或生产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印制或生产。

发票应使用中文印制。发票应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禁止到境外印制。

③发票的领购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其内容包括:单位和个人名称,所属行业经济类型,需要发票的种类、名称、数量等并加盖单位公章和经办人印章,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填写《购领发票审批单》,经审核后,由税务机关发给发票领购簿,凭此领购发票。

《购领发票审批单》的内容和格式见下表。

发票领购薄的内容包括:用票单位和个人名称,所属行业、经济类型、购票方式、核准购票种类,发票名称,领购日期,准购数量,起止号码、违章记录、领购人签字(盖章),核发税务机关(章)等。

领购发票审批单

注:此单一式两份,一份由征管人员归入税务档案;一份由发票发售窗口存查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税务机关在发售发票时,应按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管理费,并向购票单位和个人开具收据,工本管理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凡需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提供发生购销业务,提供接受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对税法规定应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在开具发票的同时征税。

为确保发票按期缴销,不致流失,新的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保全措施,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交纳不超过一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购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购领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并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经审核认定后,在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非增值税纳税人和根据增值税有关规定确认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对于一些小规模纳税人,财务制度比较健全,有会计核算能力,能够按照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损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

④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这是指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开具的发票。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以下这些情况为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A.开具或取得的发票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监制;

B.填写项目不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

C.没有加盖财务印盖或发票专用章;

D.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禁止倒买倒卖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薄,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薄的变更、缴销手续。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不得丢失。若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薄,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⑤发票的检查

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情况;调出发票查验;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

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

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发票换票证与所调出查验的发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调出查验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经查无问题时,应当及时退还。

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帐核算的凭证。

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需要核对发票存根联与发票联填写的情况时,可以向持有发票或者发票存根联的单位发出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按期报回。

⑥罚则

下列行为属于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

未经省级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私自印制发票;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私自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私自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私刻发票监制章,伪造、私造发票防伪专用品;印制发票的企业未按“发票印制通知书”印制发票,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未按”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通知书”生产防伪专用品;转借、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未按规定销毁废(次)品而造成流失,用票单位私自印制发票;未按规定制定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制度等未按规定印制发票或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行为。

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私售、倒买倒卖发票;贩运,窝藏假发票;向他人提供发票或者借用他人发票及盗取(用)发票等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

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增值税销项税额等内容不一致;填写项目不齐全;涂改发票;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开具票物不符发票;开具作废发票;未经批准,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发票;以其他单据或自条代替发票,开县扩大专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范围;未按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未按规定设置发票登记簿等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自行变更品名、金额或增值税税额;自行填开发票入帐等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丢失发票、损(撕)毁发票、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以及发票登记簿;未按规定缴销发票;印制发票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企业丢失发票或发票监制章及发票防伪专用品等,未按规定建立发票保管制度等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拒绝检查;隐瞒真实情况;刁难、阻挠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拒绝接受发票换票证;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拒绝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拒绝接受有关发票问题的询问等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

对有上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负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上列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信,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会计申报实物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优纳税事项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报,履行纳税义务的一种法定手续,也是税务机关核定应征税额和填开纳税凭证的主要依据。它是税收征管的一项基本制度,是整个纳税程序的关键环节。它是税务机关掌握经济信息,研究税源变化,加强税源管理的重要手段。

(1)纳税申报的对象

按税法规定,凡是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该在发生纳税义务后,按税法规定的期限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具体包括:

①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需要报送的其他有关纳税资料

②纳税人享受减税、兑税得迂的,在减税、免税期间,虽然当期不纳税,也应当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

⑧当期不够起征点不纳税或当期没有发生纳税义务的纳税人,也应按期办理纳税申报,并提供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资料。

④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应按期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提供实际经营情况及有关纳税资料。

(2)纳税申报的内容

纳税申报一般包括纳税申报表,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的纳税资料

纳税申报表:按照不同税种可划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流转环节征收的流转税。申报的内容主要是应税产品或应税项目,销售收入,销售数量或营业收入,销项、进项、税额,适用税目税率、应纳税额。第二类,是所得税,申报内容主要是本期收入总额,销售成本,销售税金,营业收支额,利润总额,应纳所得税额,适用税率,应纳税额等,第三类,是财产税和行为目的税,申报的内容要按各自规定的要求填报计税依据,适用税率和应纳税额。

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表,商品成本表,生产费用表,产品销售利润明细表,产品,商品进销盘存情况表等以及文字说明。

除以上各种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外,税务机关还要根据需要了解企业有关情况,需要企业提供会计财薄,原始凭证,有关批准文件等资料

扣缴义务人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时,应如实填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表,并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3)纳税申报的方法

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在发生纳税义务后,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如实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①国有企业和财务制度比较健全的集体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定为自核自缴单位,可采用征期内企业申报纳税,征后税务机关检查的办法

②对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纳税人,应采用企业申报,税务机关进行核实的征收方法,即纳税人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经税务机关核实后,填开纳税缴款书,限期缴纳。

③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准在标准的期限内办理。

④纳税人纳税申请和缴纳税款期限的最后一天,如遇国家规定的公休假日可以顺延,法定的公休假日是,元旦,春节、五一节,国庆节和星期日

⑤纳税人如遇有特殊情况申请减税、免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减税,免税在未经批准之前,纳税人必须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纳税,不处擅自不报。

⑥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超过30天或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确定其应缴税款,并限期缴纳。

(4)申报减税,免税的程序

减免税是国家依据税法规定,对某些纳税人和纳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除税负的一项调节经济的重要措施。根据税法规定,每个纳税人都有依法享受减税免税的权利,但纳税人在申请减税免税时,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定手续,即首先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然后由各级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的申批权限。分极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超越权限擅自批准减税、免税。每个纳税单位和个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均不得自行决定或比照减税、免税。所有申请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未经批准前,都必须按照规定缴纳应缴税款。

办理减税:免税的程序是:

①由纳税人提出减税,免税的申请,

纳税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税、免税申请时,应在其申请报告中说明如下情况:

A.目前生产经营情况

B.申请减税、免税的原因和理由

C.根据减税、免税的要求,条件,应提供与之有关的情况和数字

例如:申请办理新产品减税,免税的纳税人,需要报送科委和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副本;申请安置残疾人员减税,免税,或本人是残疾人员要求减税,免税的,需提供安置残疾人员名单及伤残情况

D.申请减税免税的税种,起止时间,申请减税,免税的数额。

E.减税,免税的金额取得后的用途及减税,免税后可能达到的经济效益和可行的措施,

F.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应按下述规定进行核实,审批。

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减税、免税申请报告后,负责对减税,免税情况进行核实。到纳税人的单位或其它有关单位了解纳税人的真实情况,并依此核实纳人税人减税,免税申请书中所到的各项内容是否真实。对因生产经营发生困难的减税,免税要搞清是主观因素,还是客观因素的影响。如果情况属实,那么主管税务机关就应根据国家税法中有关的减税,免税限定的条件和要求,提出具体的初审意见和报告,并转报上级税务机关。如果税务机关经过调查与核实,发现纳税人的减税,免税申请书中有故意弄虚作假和与事实不符的内容,主管税务机关应明确给予揭露,并进行批评教育,同时,对申请减税,免税理由不充分或不符合减税,免税限定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也应予以驳回。

③上级税务机关接到下级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纳税人申请减税,免税的有关材料和其初审意见后,也应该进行实地调查,进一步核实申请人申请减税,免税的理由是否充分,提供的情况和数字是否准确,该纳税人的目前经济状况和将来的发展趋势如何等。在此基础上,上级税务机关才能对下级主管税务机关的初审意见作出审批。未获审批机关将批准通知下达给主管税务机关,再由主管税务机关转达给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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