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款征收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现代企业理财手册上》第1370页(4842字)

税款征收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一定的征收方式和管理形式,将纳税人应纳的税款及时足款入库的活动,是税收征收管理的中心环节,它是实现税收职能的最关键的环节。

1.税款征收方式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其征收方式是由税务机关根据税法,结合纳税人的具体情况确定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查帐征收,就是在规定的税款征收入库的期限内,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提供的纳税申报表和有关的帐册,资料所反映的经营情况,依照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税款的方法。其具体的程序是:先由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采用纳税申报表的形式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查审帐核后填开缴款书,并由纳税人到当地开户银行缴纳税款。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帐簿、凭证、财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能够据以核算,反映生产经营成果,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这是目前全国范围内运用最广泛,最普遍的方式。

②查定征收,这是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生产设备、生产能力、从业人员的数量和正常条件下的生产销售情况,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或销售量实行查定产量,销售量或销售额,依率计征的一种征收方法。这种征收方法适用于生产不固定、产品零星、税源分散的部分纳税人使用。

③查验征收,这是税务机关除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审核外,还要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考察,并与其所申报的情况进行核对,然后核定其应纳税额,填开缴款书,由纳税人到开户银行缴款,这种征收方式主要适用于帐册不健全,帐务管理混乱,会计核算水平较低的,从事产品生产的纳税人。

④定期定额征收,它是适用于少数生产规模小,营业额和所得额难以准确计算的无帐或帐册很不健全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的征收方式。采用由纳税人自报自设,经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其一定期限内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应纳税额,然后由税务机关在对同类型或同行业的大体相同规模的业产进行调查的基础上,召开有纳税人及个体劳动者组织参加的民主评议会,进行详议,最后由税务机关根据调查和民主评议情况,对纳税人的申报进行审核后,确定每户每月应缴纳的税款,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纳税人按期如数缴纳。

⑤自核自缴是指纳税人在规定的缴款期限内,根据其生产经营情况和纳税的收入所得及其他应当纳税项目,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目、税率或单位税额,自己计算出应当缴纳的税款数额,并经自己审核后自行填开税款缴款书,直接至其开户银行缴纳。在深化税收征管改革过程中,这种征收方式是要大力提倡推广的。

⑥代扣代缴,这是由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负责代扣纳税人应纳的税款,同时由代扣义务人代缴国库的一种征收方式,纳税人对已被代扣缴的税款

要妥善得保存扣税凭证。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⑦代征:这是税务机关委托某些代单位代理税务机关按照税收法规办理税款征解的一种征收方式。税务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少数零星分散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按委托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各种完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扣(收)税凭证等完税凭证。

以上这几种征收方式中,具体到纳税人究竟采用哪一种征收方式,必须由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决定,纳税人不得自行确定纳税方式。(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规则、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税滞纳税款的2%的滞纳金。

(3)纳税人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税务机关书面申请的减税,免税。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

(4)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即:

①依照征管法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②依照征管法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帐簿的;

③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④发生纳税义务,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依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税务机关可以采用以下任何一种方式核定其应纳税额。

①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收入额和利润率核定;

②按照成本加合理的利润和费用核定;

③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定核算;

④按照其它合理的方法核定

采用上述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用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5)企业或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即: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按照公平增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所进行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所谓关联企业是指有以下关之一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关系,纳税人有义务就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

如果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的顺序和确定的方法调整其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核定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6)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或个人,除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外,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当事人应当扣押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领导批准,拍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指卖所得抵缴税款。

(7)税收保全措施

①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②纳税担保包括由纳税人提供并经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担保人,以及纳税人所拥有用的未设置抵押权的财主。纳税担保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担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不得作纳税担保人。

③纳税担保人同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纳税担保书,写明担保对象,担保范围、担保期限和担保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担保书须经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和税务机关签定盖章后方为有效。

纳税人以其所拥有的未设置抵押权的财产作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作为纳税担保的财产清单,并写明担保财产的价值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纳税担保财产清单,须经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后为有效。

④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即:第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第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如果纳税人在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暂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拍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⑤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人在期限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强制执行措施

①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最长期限为十五日,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A.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B.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②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纳税款或者提供提担保,如果未按照规定结算应纳税款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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