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语言、文字 西北大学出版社《现代实用文体写作大全下册》第231页(9024字)

(一)供用合同的定义、特点、种类

1.供用合同的定义

供用合同是指供应人与用户签订的确定供应人和用户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一种合同。供应人的主要责任是向用户供应电力、自来水、燃气、热力等,用户的义务是支付相应价款。供应人,通常包括电力公司,自来水公司,燃气公司,热力公司等。用户的范围较广泛,既包括自然人,又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社会经济组织及社会团体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章共九条,以供电合同为主规定了供用合同的内容和写作方式,明确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使供用合同在较大的范围内趋于统一。合同法中供用合同的确定化体现了合同的社会化发展趋势。

2.供用合同的特点

就其基本性质而言,供用合同仍属于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仍为买卖合同的一种,但它的标的物不同于一般的财产,所以它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供用合同与一般的买卖合同相比,其特殊性具体表现为三点:

(1)合同主体的特殊性

供用合同中的供应人,具有与一般买卖合同当事人不同的身份。合同法规定供用合同的供应人限于承担一定的以社会服务为目的的公益性法人单位,并且具有行业垄断性。就现实情况看,电力公司、自来水公司、燃气公司、热力公司等就具有以上特点,它们均承担着为人民服务的社会职能,并在一定范围内独家经营,处于垄断地位。

(2)合同标的物的特殊性

供用合同的标的物不同于一般买卖合同的货物,但它们又确实是一种可供买卖的商品。电力、自来水、燃气及热力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是人们工作和生活必不可少的物资保障。以电力为例,它虽然看不见摸不着,但它是客观存在并能发挥一定效能的物质,这就是它作为商品的特殊性。另外,电力不可储存,电力供用合同的履行具有产、供、销同时完成,持续供给的特点,不存在一般买卖合同中的退货问题。

(3)合同内容的特殊性

上述两大特点决定着供用合同与一般买卖合同的内容也有诸多不同。电力、自来水、燃气及热力均是国家重要的物质资源,供用合同的签定及履行关系到国家资源的分配及利用,因此国家对供用合同进行一定的计划管理。供用合同内容受行政干预的因素较多,如标的物的价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责任等,均应以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合同条款不得与它相抵触。

3.供用合同的种类

(1)供用电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指出:“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电是一种无色、无味、看不见、摸不着的,但又是客观存在并能发挥一定效能的特殊商品,电的生产、供应、销售、使用几乎是同时完成的。电力从生产到使用要涉及电力生产企业,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用电人四类主体,但在供电合同中,合同主体是供电人(即供电企业)和用电人,合同标的物是电力。

(2)供用水合同

供用水合同是指供水人(即自来水公司)通过输水管道向用水人供水,用水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供用水合同的标的物是自来水。合同的主体是自来水公司和用水人(包括居民、企事业单位等)。

(3)供用气合同

供用气合同是指供气人(即煤气公司、天然气公司)通过输气管道向用气人供气,用气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供用气合同中的气是指人工煤气、天然气等可以用作燃料的气体,并通过输气管道输送;罐装的煤气、天然气的出售和购买,不履行供用气合同。

(4)供用热力合同

供用热力合同是指热力公司即供热人向用热人提供热力,用热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供用热力合同中的标的物热力,俗称暖气,它是由热力公司通过热力管道输送水蒸气或热水,利用水蒸气或热水的散热向用热人提供热力。

(二)供用合同的主要条款

1.标的物

供用合同的标的物或者是电,或者是水,或者是煤气、天然气,或者是热力。

2.数量

电一般以千瓦小时计算,水一般以吨计算,气一般以立方计算,热力一般以面积×天数的方式计算。

3.质量

电、水、气、热力的质量都有国家规定的标准,如供电的质量体现在电压与频率是否与规定相符;供水的质量体现在是否达到规定饮用水标准;供热的质量体现在是否达到规定的室内温度等。同时,供应质量还体现在供应时间是否有可靠的保证。

4.供应时间

供应合同一般具有长期性、稳定性的特点,但在合同条款中还是有一些时间期限需要写明。如供用电合同中的开始用电时间和终止用电时间,热力供用合同中的每年供热起始日和终止日等。

5.价格及结算方式

每度电、每吨水、每方气、每平方/日热力的价格,在合同中要有明确的规定。用什么货币支付,怎样支付,也要在合同中一一写明。

6.履行地点及供用设施的维护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供用设施是由供应方统一维护管理的。用户专用的供用设施,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维护责任问题。

7.违约责任

要规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哪些是违约行为,如供电方因电压不足或波动造成损失的责任,用电方窃电、无理超负荷用电及逾期不交电费的责任等。对于免责的条件也尽可能作出规定。

【范本】

供用电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供电单位:____市(县)供电局(所),以下简称供电方;

用电单位:____,以下简称用电方。

(这是国家工商管理局经济合同司颁布的标准示范文本,此处引用有节略。以上是首部。)

为了协调电力供、用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确立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电力,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经供、用电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这一段是引言,写的是目的、根据、原则。)

一、受电地点、受电电压、受电容量及限期

1.受电地点:________。

2.受电电压:____千伏____线三相交流__千伏。其中,35千伏及以上供电和对电压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5%;10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和低压电力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7%;低压照明用电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5%、-10%。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及以上者,供电周率允许偏差为±0.2周/秒;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以下者,供电周率允许偏差为±0.5周/秒。

3.受电容量:三相交流____千伏安,其中____千伏安___台,千伏安____台,……

4.合同期限:合同期限为____千年,从____千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由于供用电合同的特殊性,常规合同的标的一款在这里有所演变。)

二、用电方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

1.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均应向供电方办理用电申请手续,并按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2.供电方为新装或增加用电的用电方确定的供电方案,高压的有效期限为1年,低压的有效期限为3个月,逾期注销。用电方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与供电方延长。

3.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供电方交纳帖费,以分担电力部门为适应用电增加而进行的输电、变电、配电工程建设或改造的部分费用。专线供电或用户已列入基建项目的工程,由用户投资建设。

4.用电方投资建设的输电、变电、配电设施,建成送电后,其产权归属,按《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办法确定。

5.用电方提出减少用电容量,供电方应根据用电方所提的期限,保留其原容量,保留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在保留期限内恢复用电时,不再交付帖费;超过保留期限要求恢复用电时,按新装、增容手续办理。按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电方,必须停止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运行,方算暂停用电。自暂停用电期满之日起,无论用电方申请恢复用电与否,都应交付全部基本电费。

6.用电方变更用电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电容量、暂停或停止用电、移动表位和迁移用电地址,均应事先向供电方办理手续。

停止用电时,应将电费结清。

迁移用电地址而引起供电点变更时,新址用电按新装用电办理。

(这部分相当于一般合同中有关数量的条款。)

三、设计、安装、试验与接电

1.用电方新装、增装或改装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和试验,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应符合原水利电力部或____省(或自治区、直辖市)电力部门的规定和规程。

2.高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向供电方提供下列电气装置的设计文件和资料:(略)

3.无功电力应就地平衡。用电方应在提高用电自然功率因数的基础上,设计和装置无功补偿设备,并做到随其负荷和电压变动及时投入或切除,防止无功电力倒送。用电方在供电方规定的电网高峰负荷时的功率因数应达到下列规定:

(1)高压供电的工业用电和高压供电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用电,功率因数为0.90以上;

(2)其他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用电(包括大、中型电力排灌站),功率因数为0.85以上;

(3)趸售和农业用电,功率因素为0.80。

(凡功率因数不能达到上述规定的新用电方,供电方可拒绝接电。未达到上述规定的现有用电方,应在二三年内增添无功补偿设备,达到上述规定。对长期不增无功补偿设备又不申明理由的用户,供电方可停止或限制供电。供电方应督促和帮助用电方采取措施,提高功率因数。)

4.用电方在供电前应申请用电指标,并就供电方式、装接容量、用电时间、产权划分、调度、通讯、计量方式和电费计收费等项,与供电方签订供用电合同(或协议),供电方即可装表接电。

5.用电方的冲击性负荷、不对称负荷和整流用电等对供电质量和安全经济运行有影响者,应采取技术措施消除影响,否则供电方可不供电。

(这部分是根据供用电合同的特点制定的有关设计、安装、试验的条款。)

四、安全用电、计划用电、节约用电(略)

(原范本较长,此处省略。)

五、维护管理与产权分界

1.供电方与用电方电气设备的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分界点划分,其确定原则如下:(略)

2.供电方和用电方分工维护管理的供电、用电设备,未经分管单位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如因紧急事故必须操作或更动者,事后应迅速通知分管单位。

3.供电方由于工程施工或线路维护上的需要,在用电方处凿墙、挖沟、掘坑、巡线等时,用户应给予方便。供电方人员应遵守用电方的有关安全保卫制度。用电方到供电方维护的设备区工作,应征得供电方同意,并在供电方人员监护下工作。竣工后,均应及时修复。

(维修管理和产权分界的条款明确了维修的责任和方法。)

六、电度计量与收费

1.计费电度表及其附件的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等,均由供电方负责办理。高压电用电方的成套设备装有自备电度表及其附件的,经供电方同意并检验合格后,可用作计费电度表,并办理固定资产无偿转移手续,用电期间由供电方负责维护管理。用电终了后,再办理资产无偿转还手续。

装设在63千伏及以上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使用互感器的专用二次回路;装设在63千伏以下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设置专用的互感器,不得与保护、测量等回路共用,现已共用的,应逐步改造。

2.计费电度表应装在产权分界处,变压器的有功、无功损耗和线路损失由产权所有者负担。

3.用电方对供电方安装的计费电度表及附件应负责保管,如遗失或因用电方责任损坏,应赔偿或负担修理费。由于用电方原因需要移动表位时,工料费由用电方负担。

4.用电方要求校验计费电度时,供电方应尽速办理,经校验合格者,应收校验费;不合格者,不收校验费。用电方对校验结果仍有异议时,可要求供电方上级计量监督机构直至国家计量局参加处理。用电方自备的分表,供电方应接受修理校验,收取费用。

5.计费电度计量装置误差超过允许范围或记录不准,供电方应按实际误差及起讫时间,退还或补收电费。起讫时间查不清时,可按《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办法计算。

6.供电方应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收费。用电方应按供电方规定的期限交付电费。对逾期不交者,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可停止供电。

供电方对用电量较多的用电方,由银行分次划拨电费,月末抄表结算。供电方可委托银行、农村信用社托收或代收电费。

(这部分对用电的计量方法和收费方法作了详细的规定。)

七、违约责任

1.供电方未按计划指标向用电方供电时,事后应补还少供的电力、电量,应向用电方偿付少供电量电费的____%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用电方损失的,供电方并应赔偿用电方的损失;用电方超计划指标用电时(包括低容少用电力)供电方除扣还其超用电量外,并征违约金,违约金按多用电量电费的____%计算。

2.供电方由于运行、操作的责任事故造成用电方停电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在停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的电度电费的5倍(单一制电价为4倍)给予赔偿,该可能用电量按停电前用电方正常用电量计算。但电力系统开关掉闸,经自动重合闸重合良好或对有备用电源的用电方,只停其中一路电源,其他电源可以满足用电方备用供电设备能力时,供电方不负赔偿责任。

3.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停电,用电方应按少供电量电费予以赔偿。用电方引起的事故,因供电方的责任而扩大停电范围,则用电方不负事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4.供电电压超出本合同规定的变动幅度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实际所用的不合格电量电费的20%给予赔偿。但用电方用电的功率因数未达到本合同规定,或其他用电方的内部原因引起电压波动,供电方不负责任。

电压波动超出允许变动幅度的时间,以用户自备并经供电方校验合格的电压自动记录仪的记录为准;如用电方未装此仪表,则以供电方变电所的电压记录为准。

5.供电周率超出本合同规定的允许偏差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实际所用不合格电量电费的20%予以赔偿。

周率变动超出允许偏差的时间,以用电方自备并经供电方检验合格的周率自动记录仪表记录为准。

6.供电方如因施工错误或由于供电方的责任导致高压供电线路断落连接到低压供电线路,造成用电方用电设备烧毁时,应对该设备修复或给予合理赔偿。

7.用电方如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私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按实际使用时间向供电方补交差额电费,并处以1~2倍差额电费的罚金。对使用起讫日期难以确定者,至少按3个月计算。

8.用电方超过报装容量私自增加用电容量,应追补电费,处以每千瓦(千伏安)20元的违约金,并拆、封私增设备。用电方擅自使用已报暂停电气设备或启用封存电气设备,应追补电费,处以每千瓦20元的罚金,并再次封存擅自使用已报暂停电气设备或启用封存电气设备,应追补电费,处以每千瓦20元的罚金,并再次封存擅自启用的电气设备。

9.用电方如私自迁移、更动或擅自操作供电方的电度计量装置、电力定量装置、线路或其他供电设施,处以20~50元的罚金。用电方未经供电方同意,自行引入备用电源,按接用容量处以每千瓦50元的罚金。

(违约责任的规定非常细致。)

八、其他(略)

本合同生效后,供、用电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废止。合同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或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作出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式一式2份,供、用电双方各执1份;合同副本一式__份,交____等单位各留存1份。

供电方:(公章)

地址:

法人代表:(盖章)

联系人:

电话:

开户银行及账号:

用电方:(公章)

地址:

法人代表:(盖章)

联系人:

电话:

开户银行及账号: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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