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上诉状

出处:按学科分类—语言、文字 西北大学出版社《现代实用文体写作大全上册》第329页(3303字)

(一)行政上诉状的定义和作用

行政上诉状,是指行政诉讼案件的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的第一审行政判决、裁定,依法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撤销、变更一审判决、裁定的书面请求。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上诉状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的依据之一。它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成为上诉人,行政机关本身也可以成为上诉人。它充分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真正原则。

(二)行政上诉状的范式

行政上诉状

(法人、其他组织或行政机关提出上诉用)

上诉人名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 职务:

电话:

企业性质: 工商登记核准号:

经营范围和方式:

开户银行: 账号:

被上诉人名称: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 职务:

电话:

上诉人因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字第 行政判决(或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 份。

【例文】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加籍华人,住加拿大(地址:××××CANADA)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维杰

地址:广州市豪贤路193号

第三人(原审第三人):广州市名盛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年胜

地址:广州市宝岗大道228号荣德阁

(以上为首部,列出了上诉人、被上诉人和第三人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因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00)越法行初字第18号《行政判决书》,特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2000)越法行初字第18号《行政判决书》。2.判决第三人在北京路禺山市场新街27号新建大楼内提供商铺、办公楼安置原告陈某某回迁。3.判决第三人负责另行安置本案侨房承租户陈某。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和第三人承担。

(以上为案由和上诉请求。二者如分段撰写,层次会更为清楚。)

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承租户陈某为合法租户,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第三人应当负责对陈某另行安置。

上诉人陈某某于1993年与承租户陈某签订租赁合约(在房屋确权前),约定将本案争议房屋中三至五层出租给陈某作住宅用途,面积为33.94平方米。双方在房管部门办理了租赁登记,陈某一家一直租用该屋居住至今,有户籍登记。1999年房管部门对上述房屋进行征审,测绘所出具了该屋的房地产平面附图,该屋的结构在图中表述为首层、首层阁楼、二层、二层阁楼、三层,除三层有部分为违章建筑外,其余均具合法产权面积。由于租约在先,确权书在后,之前的楼层定义命名并不影响合法租赁关系。按照此种表述,陈某居住的是确权书中所称的二层、二层阁楼和三层。一审判决书称“原告陈某某出租的是第三层以上的房屋,而该部分的房屋未经房管部门确认有合法产权,故两原告之间签订的住宅部分租赁合约无效”。一审法院未对现场考察,就主观臆断地认为陈某居住的“三层以上”未经房管部门确认产权,陈某夫妻及一个独生子女一家按照规定共计四人,有户口登记,被上诉人称陈为一人户不属实,认定事实不清。因此,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第三人应当负责对陈某另行安置。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第三人应对上诉人进行就地或就近回迁安置。

本案争议的房屋为合法商业非住宅自用侨房,应当适用侨房拆迁的有关规定。被上诉人适用《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裁决上诉人异地永迁,造成适用法律矛盾及其适用法律的随意性。《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法律、法规对拆迁使(领)馆房屋、军事设施、……以及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外国人的房屋等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也就是说该条例不适用本案。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适用该条例正确,这与该条例本身的规定有冲突。我认为,应当适用《广东省拆迁城镇华侨房屋规定》,这是保护华侨拆迁房屋权益的一部法规,该法规第十五条指明适用于华侨异地永迁安置的范围仅仅只是“按城市规划全部用于市政、公益建设的”,且异地永迁有增幅面积。而第十一条是无增幅的安置,绝非异地永迁安置办法,第十一条是适用于华侨非住宅回迁安置的法规依据。第三人对上诉人的非住宅房屋应当进行就地或就近回迁安置。

另外,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具有自由裁量权,没有法律依据。被上诉人是行政部门,其行使裁决权应当依照法律授权,其作出的行政裁决应当具有法律依据,法律没有赋予被诉人对侨户的拆迁问题任意裁决的权利,因此,称被上诉人具有自由裁量权,没有法律依据。是对该法规任意的解释,背离了法律立法原意和立法宗旨。

中国正强调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如果行政部门对法律未予授权的问题,任意行使其自由裁量权,势必带来社会的不稳定性,同时也增长了行政部门的腐败,无法切实地保护国内公民、外国人、华侨等的合法权益。

(上诉理由陈述充分,层次清楚。)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陈某某与陈某的租赁关系合法有效,第三人应当依法对陈某另行安置。被上诉人裁决上诉人异地永迁适用法律错误,对于本案其不具有自由裁量权,应当依法规定作出裁决,由第三人对上诉人进行就地或就近回迁安置。

(最后重申基本立场和上诉请求。)

此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陈某某

二〇00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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