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中国文书大典上卷》第267页(2662字)

【简介】:

公告的性质和特点 (一)向国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要用公告。对公告的使用范围限制得比较严格,发布公告的机关应是国家高级权力机构,公告的内容应是国内外关注的重大事项,内容的表述必须极其庄重。(二)公告是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的一种知照性公文文种,它一般以国家名义发布,有时也授权新华社发布;一般要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发布,因此具有一定的新闻性。

公告的用途 公告是党和国家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的公文。公告的主要适用范围有:1.颁布一国宪法是全国乃至全世界关注的大事,必须由“公告”来颁布,其它如《刑法》、《婚姻法》、《企业破产法》、《邮政法》等则由国家主席以“命令”颁布。2.公布国家主要领导人选举结果。国家最高领导人的选举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用“公告”公布,任命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及各部部长等,一般由国家主席用“命令”任命。3.公布国家主要领导人病情。国家主要领导人如人大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家主席、副主席等患有重病时,可以用“公告”公布其病情,特别是德高望重的国家领导人病危时,一般都要及时公告其病情。4.公布国家主要领导人重要活动情况。国家主要领导人的重要活动及其活动期间国家事务的安排均由“公告”宣布。5.公布发射导弹、火箭、卫星等情况。发射导弹、火箭、卫星乃国内外关注的大事,往往还涉及到各国船舶、飞机的航行安全问题,故必须向国内外宣布。6.公布其它国内外关注的重要事项。

公告的种类 一类是国家机关面向国内外发布的公告,如公布宪法的实施,公布国家领导人的选举结果,公布国家领导人出访,公布重大科研成果,公布运载火箭试验的时间和达到的地域、海域、空域等;另一类是公布重大事项的公告,大多由国家有关职能部门按程序发布,如涉外部门的专项公告,依据专利法公布的申请专利的公告等。

公告的格式 (一)公告由标题、正文、结尾三部分构成。1.标题。一般由发布机关和公文种类两部分构成,如“新华社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也有只标明公文种类的,如“公告”。2.正文。一般包括依据、事项和结语三部分。(1)依据。一般只用一两句话概括公告的依据,如“新华社受权公告”、“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提议”;也有的公告不写依据,只写事项,如“病情公告”。(2)事项。主要写清时间、地点、由谁作出了什么重大决定。(3)结语。有的另起一行写上“特此公告”字样,一般不写。3.结尾。在正文之后另起一行右下方写上发布公告的单位、时间,有的还写上地点。(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不再追诉去台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犯罪行为的公告》的标题包括三个要素,即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许多公告的标题只包括两个要素,即发文机关名称和文种。正文部分比较简单,第一段先写明发布公告的原由和根据,然后公布事项;第二段提出要求,申明原则,其实这也是对事项的补充说明。这份公告没有使用常见于公告的“现予公告”、“特此公告”之类的结尾语。也有一些公告既没有开头部分,也没有结尾部分,只写宣告的事项,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夏时制的公告》、《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关于宋庆龄名誉主席病情的公告》(第六号)等。

公告的写作要求 公告对所公布之事项,应取其纲,而不载其细。要从文字容量大的公文中,浓缩出一篇给人以历史梗概的公告,其功夫就在于语言的精确。这种语言,第一,它是概括性很强的;第二,它是十分准确的。(苗枫林:《中国公文学》)写作时要直陈其事件,直述其意向,要就实避虚,不发议论,不加说明,更不能抒情。必要时可扼要交代宣布事件的根据和原因,但不具体阐述事件的意义,不具体表现事件的情节和细节,语言郑重严肃,平实无华,简洁明快。公告的内容可繁可简,字数可多可少,一般来说,公布选举结果的公告、发布决议的公告及告知具体事项的公告等,内容比较简单,字数较少;发布政策的公告、提出要求的公告、宣布规定的公告等,内容相对繁复一些,字数也比较多,但总的来说,无论哪种公告,都必须写得简练,篇幅都不能过长。

【范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第二号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93年3月27日选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 荣毅仁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

1993年3月27日于北京

新华社公告

新华社授权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向以北纬28度13分、东经123度53分为中心,半径35海里圆形海域发射运载火箭已经结束,从10月16日起上述海域和海域上空恢复正常航行。

国务院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解决历史遗留的相互资产要求的协定,已于1987年6月5日在北京签订,并于同日生效。按照上述协定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国公民申请清偿的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对原英国政府及英国原在华公司、企业、团体等有资产要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含法人),均可持债权凭据原件到指定的中国银行分行办理申请清偿的登记,有关单位根据登记结果制定具体清偿办法。

二、上述清偿登记工作从1988年1月1日起至1988年6月30日止,逾期不再办理。

三、清偿工作自1988年10月1日起至1988年12月31日结束。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含法人)所持有的以前在我国境内从事商务活动的英国公司、企业所发行的股票、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不属于本公告清偿范围,登记后可委托中国银行予以出售、兑换或进行其他处理。

国务院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五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