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路股款有期证券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58页(375字)
【事件内容】:
苏省铁路原订借款兴筑,因苏省绅商力争拒款废约,自行招股商办,故原订沪杭甬铁路借款搁置未用。至民国二年,公司因筹款困难,始请收归国有。遂于6月12日,由苏省铁路公司代表与交通部订立合约十三条,将路线收回,归交通部直辖所有。正股本息计四百八十六万三千零五十元七角二分,部允如数归还,换给有期证券。自民国三年至民国七年,匀分十五期摊还,但因财政上之情形,亦得提前归还。未还清之股本,仍照公司原定股息数目计算,于摊还股本时一并照付。所有第一期至第十四期本息,或由沪杭甬借款存项内、或由交通部在他处腾挪,勉强付清。惟十五期本息因部款竭蹶,无从筹措,至今尚未拨付。截至十四年年底止,计尚欠本金三十一万二千二百五十元七角二分,又欠利息十万零二千零零一元九角,共欠银元四十一万四千二百五十二元六角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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