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亚银行北京分行行长普齐修格南(通过法国公使)致外交总长黄郛函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538页(710字)
【事件内容】:
1916年3月27日,即中华民国五年3月27日,俄亚银行与中国政府签订关于从哈尔滨到达海兰泡对岸黑河府的预定线修建借款合同,亦即滨黑铁路合同。但公债的发行为俄国革命所阻,中国政府根据与银行签订之协定,决定等待形势好转,发行公债。俄亚银行当即同意交给中国政府五十万海关两,作为合同附件中所规定的垫款的一部分。
1922年6月,敝行接获报告;据称:在哈尔滨成立一个借款团,并由地方官宪取得修建哈尔滨、海伦(通肯)间铁路之许可。因该线属于滨黑预定线的一部分,敝行当即要求交通总长回答关于该项修建许可事宜。旋据外交部再次宣称,考虑到本线修建许可与1916年签订的合同有所抵触,中国政府并未同意该项修建。同时横滨正金银行由于同俄亚银行互换过备忘录,从而对本案具有利害关系,日本外务大臣亦要求外交部长说明真相,外交总长也做了同样的书面回答。
正在我们确信问题已获解决的时候,根据敝行哈尔滨分行最近的情报,前项计划发起人并未放弃修路计划。同时,还有这样的事实,即:齐齐哈尔[黑龙江]省长曾于本月初旬派代表二人往访中东铁路总办,递交督办一份公文,希望研究哈尔滨、海伦间铁路问题,推进修建事业,并要求拨给钢轨、车辆和材料,以便实现计划。本人除希望总长了解上述事实外,还愿意提出以下两个问题:齐齐哈尔[黑龙江]省长根据什么采取这样措施?俄亚银行关于修建该线和发行公债拥有垄断权,只要中国政府认为时机成熟,随时均可开始行动,为何把敝行放在一边而直接照会中东铁路。以上两点,希即示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