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民族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工作大事记1949-1983》第103页(910字)

2.5 中央民委副主任乌兰夫向全国各兄弟民族同胞发表春节广播讲话。 (《人民日报》51.2.7.①)

政务院发布《关于民族事务的几项决定》。 (《新闻稿》51.3.22.)

3.22 《人民日报》发表社论:《为各民族的团结和发展而斗争。》 (《人民日报》51.3.22.①)

5.16 政务院发布《关于处理带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称谓、地名、碑碣、匾联的指示》,要求各地对历史上遗留下来的称谓、地名、碑碣、匾联等,如带有歧视和侮辱少数民族意思者,应分别予以禁止、更改、封存或收管。 (《人民日报》51.5.17.①)

9.3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方国瑜(纳西)、王海民(彝)、瓦渣木基(彝)、周荣鑫、拉敏·益喜楚臣(藏)、阿不都拉·热合满木里提(维吾尔)、阿沛·阿旺晋美(藏)、夏康农、袁翰青、崔采(朝鲜)、梁华新(僮,即壮)、陈经畲(回)、费孝通、赵范、赵钟奇(回)、欧百川(苗)、欧根(民家,即白)、翦伯赞(维吾尔)、萨空了(蒙古)、兰昌法(瑶)、罗常培(满)等为中央民委委员。 (《人民日报》51.10.1.⑥)

11.23 政务院第一百一十二次政务会议,讨论通过《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全国少数民族贸易、教育、卫生会议报告的决定》。 (《人民日报》51.11.24.①)

12.14-31 中央民委召开第二次委员(扩大)会议。会议听取和讨论了政务院副总理董必武作的政治报告、李维汉作的《有关民族政策的若干问题》的报告、刘格平作的《两年来民族工作》的报告和乌兰夫作的《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工作》的报告,总结了两年来民族工作的经验,讨论了继续推行民族区域自治等重要问题,通过了《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 (《人民日报》51.12.15.①;52.1.20.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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