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备煤量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湖北人民出版社《企业管理公式辞典》第428页(357字)

指在开拓煤量范围内,采区已完成必要的准备巷道所圈定的可采煤量。

包括有效煤量和呆滞煤量,有效煤量是即可采出的煤量;呆滞煤量是指采区内火区、水淹区和保护煤柱暂时不能采出的煤量。对呆滞煤量应积极采取措施转化为动态煤矿。矿井准备煤量在季末计算核实并上报主管部门。准备煤量一般用准备煤量可采期来衡量其接续能力。

其计算公式为:

当矿井的“当年平均月计划产量”超过设计(或查定)能力时,按当年平均月计划产量计算,未达到设计(查定)能力时,按设计(查定)能力计算;衰老矿井按当年平均月计划产量计算。

准备煤量可采期一般规定为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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