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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工作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军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国军事史辞典》第1064页(448字)

《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的简称,军队政治工作的准则。

1930年冬,中共中央拟定了中国工农红军政治工作暂行条例草案及红军各级政治工作纲领、指导员工作须知等,作为政治工作的守则。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又制订过十八集团军政工条例草案、党委条例草案、党支部条例草案和革命军人委员会条例草案。1954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批准颁发了《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草案)》。

1961年又试行了省军区、军分区和县(市)人武部政治工作条例草案。

1963年3月27日,在修改1954年政治工作条例草案的基础上,中共中央批示颁布了《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1978年7月,中共中央又重新批准颁发过。

除总则外,还包括:军队党委会条例、政治委员工作条例、连队党支部工作条例、连队政治指导员工作条例、共青团连队支部工作条例、连队革命军人委员会工作条例等19个条例。对军队政治工作的性质、任务、职责、组织形式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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