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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珍贵文物图书出口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145页(578字)

中国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文物图书在过去反动统治时代,曾被大量盗运出口,使中国文物遭受重大损失。为了防止珍贵文物图书继续散失国外,1950年5月24日政务院公布了《禁止珍贵文物图书出口暂行办法》。共10条,主要内容是:(1)凡革命文献及实物、古生物、史前遗物、建筑物、绘画、雕塑铭刻、图书、货币、舆服、器具等11种珍贵文物图书,非经中央人民政府许可,一律禁止出口;(2)凡无革命、历史、文化价值的文物图书,或有革命、历史、文化价值的文物图书的复制品及影印本,可允许出口。凡报运出口的文物图书,均须于起运或邮寄前,逐件详细开列种类、名称、大小、年代的清单及装箱单,报由海关或邮局审核,经核发许可执照后方可运寄;(3)凡违反保护文物出口的,一经查获,除没收其物品外,还应追究刑事责任。此项办法公布后,中国即严格执行。1961年3月4日国务院又颁布《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1982年11月19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又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对文物发掘、管理、私人文物处理,及文物出境等作出了系统完整的规定。1979年7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公布后,对于私自出口珍贵文物图书者,应依照该法第一七三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些法令的公布施行对保护中国文物和防止文物出境,均起到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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