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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苏互不侵犯条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163页(283字)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和苏联政府签订的互不侵犯条约。1937年8月21日,为重申1928年8月27日巴黎“非战公约”的责任和义务,中华民国政府派外交部长王宠惠为全权代表,与苏联全权代表、苏联驻中国大使鲍格莫洛夫在南京签订。全文4条,主要内容为:两国斥责以战争为解决国际纠纷之方法,并约定不单独或联合其他国家向对方实施侵略;两国中若有一方受到其他国家侵略时,另一方不得直接或间接给予侵略国任何协助,亦不得与该国签订任何协定;该条约有效期为5年,双方若无废止之意,以两年为1期顺延,若一方有废止之意,则在期满前6个月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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