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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条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171页(868字)

即《芝罘条约》,又称《滇案条约》、《中英会议条款》。英国蓄意扩大嘉理被杀事件而讹诈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1875年(光绪元年)2月马嘉理事件发生后,英公使威妥玛向清政府提出6项无理要求,一再以撤使、绝交、武力等手段相威胁,并要清政府将云南巡抚岑毓英提京审讯。经过一年半交涉,清政府于1876年正式委派李鸿章去烟台谈判,并指示李鸿章,除“提京一节,事多窒碍”外,其余各节可“酌量允准”。李乃与威妥玛于1876年9月13日签订此约。共16款,并附《另议专条》。内容分为3端:第一端为“昭雪滇案”,其中第三款规定滇缅通商章程由英国派员赴滇会商,从此清政府承认了英国对缅甸的统治。第四款规定自1877年起,在5年内英国选派官员在云南大理等处“察看通商情形”。第五款规定“所有在滇被害人员家属,应给恤款”等“共关平银二十万两”。第六款规定中国钦派“奉有中国朝廷惋惜滇案玺书”的大臣前往英国道歉。第二端为“优待往来”。其中第八款规定,总理衙门应“照会各国驻京大臣”就各通商口岸中外会审案件事宜,“议定承审章程,妥为商办。”第九款规定,凡各地有关系英人命盗案件”,英国公使可“派员前往该处观审”,并“可逐细辩论”。同款还规定,关于中外民刑案件,“被告者为何国之人,即赴何国官员处控告”,“各按本国法律审断”。第三端为“通商事务”。涉及范围甚广。主要有:第十款规定,准于宜昌、芜湖、温州、北海4处“添开通商口岸”,驻扎领事馆。并准英商船在大通、安庆、湖口、武穴、陆溪口、沙市等处“上下客商货物”。第十、十二两款规定,以“各国租界免收洋货厘金”为条件,使鸦片进口税和厘金一并在海关缴纳。第十一款规定,所有新旧口岸尚未划定租界者,“将洋人居住处所,划定界址”。第十三款规定,洋货运入内地,“不分华、洋商人”均可请领半税单。在《另议专条》中,还规定英国“探路队”如从北京经甘肃、青海赴西藏或经四川入藏,或由印度来藏,中国应发给护照,并令西藏地方派员照料,为英国觊觎西藏提供条件。9月17日清政府即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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