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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大冶铁矿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175页(538字)

日本帝国主义为掠夺中国的铁矿资源与清政府订立的合同。日本制铁所面临海湾,但缺乏铁矿石资源。1897年(光绪二十三年)日人在中国私访发现大冶铁矿石丰富,即密告日本当局。翌年,日本前首相伊藤博文向张之洞提出年购大冶铁矿5万吨的要求。后日本制铁所长官和田来华。1899年4月7日,清督办铁路大臣盛宣怀与日本制铁所长官和田签订此合同。主要内容:(1)日本制铁所由汉阳铁厂购入大冶矿石,第一年5万吨,第二年以后,双方再定,但不得少于5万吨。汉阳铁厂并织布局、轮船招商局经日制铁所购入煤及焦炭,数量价值彼此再商定。(2)日制铁所购入矿石的质量及价值,按附件说明定夺。但磷、硫黄含量的多寡,应由制铁所大冶驻员与铁厂外国技师会同鉴定,增减价值。(3)铁厂除自用外,所余矿石应优先供给制铁所;不得供给在中国有外国人股份之铁厂,制铁所亦不得在大冶以外各地购入矿石。(4)制铁所委派委员二三名,驻石灰窑、铁山二处监督。(5)本合同限期15年,如双方无异议,再延期15年。1900年6月21日作第一次修订:铁厂对制铁厂所在大冶装载数,定为每日1000吨。8月29日作第二次修订:(1)有效期限改为5年;(2)铁厂在大冶设分析所,无偿借与日本委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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