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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条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186页(438字)

即《中俄会订呼伦贝尔之协约》。沙俄强迫北洋政府签订的不平等条约。1912年1月,沙俄策动呼伦贝尔的两个总管发动叛乱,并宣告“独立”,沙俄并派兵支持叛军攻入呼伦(今海拉尔市)与胪滨府(今满洲里),成立伪组织。1915年11月16日,由北洋政府外交总长陆徵祥就此问题在北京与俄国驻华公使签订此约。条约全文共8条,其主要内容包括:(1)把呼伦贝尔地区划为直属中国中央政府之海拉尔“特区”。(2)特区内的一切军务均由旗兵担任;该区如发生变乱,地方官署无力压制,中央政府须预先知照俄国后得派兵前往,秩序恢复后,该军队应立即撤出。(3)所征一切税收及该地方之一切收入,除盐税和关税外,均应为地方之经费。(4)中国将来若在该区铺设铁路需借外国资本,首先要向俄国请借;中东铁路公司及在呼伦贝尔有采矿伐木权之俄国人,要在该区铺设铁路支路,北京政府除特殊理由外,应予许可。(5)中国政府承认沙俄与海拉尔叛乱组织所订之契约。该区一时被沙俄所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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