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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比友好通商条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200页(270字)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和比利时政府签订的通商条约。1928年11月22日,中华民国外交部长王正廷和比利时驻中国代办使事纪佑穆在南京签订。全文5条,另有换文、声明书。主要内容为:两国以完全平等的原则,规定通商中关税及其他有关事项;双方在关税及有关方面的待遇,不得低于其他国家在对方享受到的待遇;双方人民在对方国土内,受该国法律及规章保护和约束,但在1930年1月1日前比利时人在中国仍享有领事裁判权,中国政府将于1930年1月1日前颁布民法、商法。该条约于1929年2月28日两国互相通知批准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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