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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葡北京条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207页(518字)

即中葡《和好通商条约》。为葡萄牙在英国支持下强迫清政府承认澳门为葡人永居管理的不平等条约。澳门自古以来为中国领土。自1554年(明嘉靖三十三年)葡人开始在澳门南部的壕境停船贸易以来,澳门的主权始终未变。1882年(光绪六年)至1883年,葡萄牙乘中俄、中法关系紧张之机,企图逼清政府承认澳门归葡所有,未获成功。1887年,清政府派税务司秘书英人金登干前往里斯本与葡方就澳门协同辑查走私问题举行谈判。金登干竟与葡萄牙政府草拟《中葡会议草约》,擅自承认葡有“永驻和管理”澳门的权利。同年12月1日,清总理衙门大臣奕劻与葡全权代表罗纱据此在北京签订本约。共54款。主要条款有:第二款规定清政府允许葡萄牙有“永居、管理澳门”之权;第四款规定葡人允在澳门协助中国征收出口运往中国各海口洋药(鸦片)之税;第五款规定葡国可派钦差大臣并随员眷属等在北京驻扎;第七款规定葡国可在中国通商口岸设立领事,并享有领事裁判权;第十、十一、十二、十六等款规定葡人可享受中国已给或将给他国的各种权利。同时,另签有关澳门经营鸦片和征收鸦片税的《会议专约》3款、《善后条款》4款。1928年中国政府发表声明废止此项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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