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墨通商条约》
书籍:中外关系史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211页(471字)
清政府与墨西哥签定的关于“和好、通商、行船”条约。1899年(光绪二十五年)12月24日,清特派出使美、日、秘(鲁)国大臣伍廷芳为全权大臣,墨西哥特派出使美国大臣阿斯芘罗斯为全权大臣,代表两国在美国华盛顿签订此约。共20款。主要内容为:(1)互派大使驻对方国都。在通商口岸设立领事官,均享受最惠国同等使臣待遇。两国人民允许在彼国侨居,游历。(2)彼此人民出洋,皆须出于自愿,不准在中国或他处,用勉强诱骗并非出于情愿的中国人出洋,如两国人民及船违背此约均按本国律例从重定罪。(3)中国人准赴墨国各地经商、墨国人民准赴中国已开放的通商口岸经商。(4)两国兵船准赴别国兵船所至口岸,免除该兵船进出口一切税钞。墨国兵船管驾官与中国地方官平行相待。(5)两国人民在中国有互控案件,由被告所属之官员审断,各按本国法律定罪。墨国人民在中国自相控告,由墨国官员审办。如系墨国人民与别国人民互控,则由墨国官员与该国官员审办。中国人民在墨国有控告事件,听其至审院控告,应得权利与墨国人民或与相待最惠国之人民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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