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中外关系史辞典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212页(449字)

1978年8月12日由中日两国外长在北京签订。同年10月23日起正式生效。条约重申1972年9月29日中日联合声明是两国和平友好关系的基础,双方应严格遵守联合声明表明的各项原则。条约共5条。主要内容是:缔约双方应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各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两国间持久的和平友好关系;在相互关系中用和平手段解决一切争端,而不诉诸武力和武力威胁;双方都不应在亚洲和太平洋地区或其他任何地区谋求霸权,并反对任何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建立这种霸权的努力;双方将本着睦邻友好精神、按照平等互利和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为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经济、文化关系,促进两国人民的往来而努力;双方确认本条约不影响缔约双方同第三国关系的立场。条约有效期10年,在期满时或在其后任何时候的前一年,缔约国任何一方未提出要求终止以前,继续有效。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签订,对于进一步发展两国和平友好合作关系,维护亚洲和世界和平事业具有重要意义。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