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57页(346字)

分为土地利用的宏观管理和微观管理。前者指国家在统筹兼顾、保护基本农业用地、综合效益等原则指导下,利用行政、经济、信息及法律手段,通过对土地利用计划、规划的制定或审批。对各类用地进行合理分配、布局及协调国民经济各部门在土地需求上的矛盾,以保证充分、科学地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并在土地利用的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目标下谋求社会效益与生态效益的同步提高;后者又包含两个层面的管理:①具体使用土地的组织或个人对其所使用的土地进行用途规划、空间布局等方面的管理;②土地管理部门或环保等相关部门对土地利用的具体事项或出现的问题所进行的直接管理。为实现上述管理目标,在土地利用管理中形成了制订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土地利用计划、土地开发、土地复垦等具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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