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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俄关于中东铁路交涉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294页(967字)

沙俄取得在东北的铁路修建权、经营权后,中俄两国对此曾作长达30年的交涉。根据1895年(光绪二十一年)签订的《中俄密约》,沙俄取得了在中国东北修建中东铁路的权利。1896年9月3日,中俄在柏林签订《合办东省铁路公司合同章程》,规定此路由中国政府与俄国华俄道胜银行合伙修建,中国以银500万两入股,并具体规定了修建中的各项有关事宜和建成后的经营管理;规定自通车之日起80年,路产归中国,36年则中国有权给价付息收回。此路自1897年开工,到1903年北起赤塔,修至哈尔滨;以哈为中心,西修至满洲里,东修至绥芬河,南修至大连。当时称“东清铁路”或“东省铁路”。铁路通车后,长春以南段,于日俄战争(1904-1905)后为日本所占,改称“南满铁路”。余路由沙俄掌握实际管理之权(中国总办许景澄在义和团运动中被杀,中国未再任命总办)。1906-1907年中俄签订《吉黑两省展地合同》、吉黑两省《铁路购地章程》,计展地217。2万亩,加上原占地10余万亩,名义上归公司所有,实则一切权利均归俄人控制。东省铁路公司又非法取得路区采矿权、伐林权、航行权、司法权等,并强求掌管哈尔滨行政权,故称路区为“东省特别区”。1909年中俄签订《中东铁路界内组织自治会之预定协约》,规定俄国承认中国在路界内之主权,由界内居民选举议事机关管理。辛亥革命时,俄方乘机颁布所谓《哈尔滨自治公会章程》,将哈尔滨完全控制。东路公司变成俄国殖民政府,“东省特别区”成为俄国殖民地。1917年十月革命爆发,“特别区”白俄宣布“独立”,遭区内革命俄人反对,中国也不承认。苏俄陆续发表对华宣言后,中国北洋军阀政府逐步将路区俄人特权收回。至1924年,苏俄代表加拉罕在华与中国政府全权代表顾维钧签订《中俄解决悬案大纲协定及声明书》后,又签订《中俄暂行管理中东铁路协定》,指出“彼此认定该铁路纯系商业性质,除本身营业事务外,所有关系中国国家及地方主权之各项事务,概由中国官府办理”;并规定,铁路设理事会,中俄各派理事5人,中俄分任正副理事长,共同负责路政;铁路营业事务设局长1人,由俄人充任,副局长2人,华、俄各1,由理事会委派。“九一八事变”以前,中俄有关中东路之交涉就此结束。参见“东清铁路”、“《合办东省铁路公司合同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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