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禽类切割限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40页(709字)
法国《关于预先切割、预先包装的禽肉的卫生标准》第14条规定,根据第1条的规定,躯体的预先切割和部分的检验只能在切割车间进行。假如这些车间符合有关的有效法规,即关于鲜肉的切割车间和除其他动物的肉的加工外,在其他地方或其他时间进行加工的法规,禽肉能在附设零售商店的切割车间进行切割。只允许切块禽肉的制备:(1)切割的躯体,直接来自一个许可的欧洲经济共同体所在国国内领土的屠宰中心。然而,作为一项临时措施,禽肉躯体的切快直接来自已经注册的屠宰中心,如果上述躯体贮藏在特殊的场所,没经批准在社会上交换的禽肉,除被欧洲经济共同体同意的来自屠宰中心的躯体外,允许在其他地方或其他时间切割;(2)直接来自欧洲共同体国家之外的国家的屠宰中心的切块躯体;(3)直接来自允许出口到法国的第三国屠宰中心的切块躯体,在这种情况下,这样得来的切块不必打本法提到的卫生标记。用于切割的躯体必须预先冷藏、冰冻或低温快速冷藏。当然,直接来自屠宰场的躯体的立即切割和经冷处理的躯体的切割允许在食品卫生兽医部门的质量处规定的条件下进行。当他们用于一个切割车间时,除禽肉、即本法所列的兔肉或其他禽类的肉以外的肉必须在其他场所或其他时间切割。第15条规定,用于切割的禽躯体从他们进入切割车间到他们被利用,都放在此法描述的冷藏库中。在切割和检验过程中,肉的内部温度不能超过7℃以上。第16条规定,切割要避免损害肉。肉的碎片和血凝块要清除。原切割和不适于人类消费的肉,从工作开始时就收集到本法第4条所述的容器中。禁止用布块清洗肉。第17条规定,除了有效法规的特殊允许外,在禽肉制备过程中禁止利用和补添任何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