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中外关系史辞典

《中比芦汉铁路借款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466页(644字)

清政府与比利时订立的出卖路权的合同。1897年(光绪二十三年),清筹办芦汉铁路(芦沟桥至汉口),议借外资以期速成。先议借于美商,因美商多端要挟致无成议,有英、德商人均愿承此借款,清政府虑及虽名系商人,实受其政府操纵;时英国暴露其欲接造粤汉铁路的野心又生后虑;争持迟疑之间,比利时公使介绍比商接造,清政府认为比系小国,决定向比商借款。5月27日,清督办铁路大臣盛宣怀与比银行工厂合股公司代理人西、海沙地在湖北武昌订立此合同。共17款,另附“中国铁路总公司递年应还比国公司利息本银数目清单”。主要内容为:(1)借款为450万英镑,年利4厘,9扣,实付405万英镑,分4批交付。(2)前10年还利不还本,10年后分20年还清,以芦汉铁路及其产业作保,5年竣工。(3)比国公司派1名工程师代其监修路工,只听督办大臣1人节制。外国员工由工程师推荐,督办大臣核定委派。中、外人员意见不和,由督办核定,但准工程师在旁听断。(4)材料尽中国本有的购买。如购外国材料,别国至多不过投标一半,其余由比公司承办,如系不可分投标之件,亦由比公司承办,此项所购外料,比公司应扣5厘(每100两扣5两)作酬劳。(5)合同期内,比公司不得托他国商民管理,亦不能将此合同转与他国及他国之人。(6)如中国未到合同限期,愿将此款全部还清,利息即从还清本银之日停止,本合同作废。法、俄系比国后盾,得到俄、法两国银团支持。法、俄两国政府事实上对芦汉铁路获得了某种程度的控制权。

上一篇:德华银行 下一篇:中外关系史辞典目录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