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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625页(660字)

联合国的决策和执行机构。由中、法、苏、英、美5个常任理事国和10个非常任理事国组成(1965年8月31日生效的宪章修正案将非常任理事国由6名扩为10名由联合国大会选举,任期两年,不得连选连任)。安理会每一理事国有一个投票权。有关程序问题的议案需9票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非程序问题的所有实质性议案也需9票以上通过,但其中应有5个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只要有一个常任理事国投反对票(否决),则意味着议案或提案被否定,这是贯彻“大国一致原则”,以防止为某一、二个大国操纵安理会的重要原则。但如大国中有一国或两国弃权,不等于否决,如海湾危机期间,中国在讨论对伊拉克采取军事行动时投弃权票,议案因已超过9票赞成票,故仍能成立。安理会有权做出根据联合国宪章规定全体会员国都有义务接受或执行的决定;可以调查任何国际争端或可能导致国际摩擦的任何局势;可以建议调停争端方法或解决争端办法;任何会员国、联合国大会或秘书长可请安理会注意可能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争端与局势,非会员国也可作为当事国,将发生的争端提交安理会讨论,但它必须预先接受联合国宪章上所载明的和平解决争端的义务;安理会如断定存在对和平的威胁、破坏或发生侵略行为时,可建议采取维护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措施,其中包括经济、军事制裁等。安理会还负责制定管制世界各国军备的计划。中国自安理会1945年成立起,就是常任理事国,但席位长期为蒋介石集团占据,1971年恢复中国席位后,中国在安理会中主持正义,反对侵略,受到国际上的广泛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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