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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关于处理中越关系问题八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127页(538字)

韩念副外长在1979年4月中越两国副外长级谈判第二次会议上提出。

主要内容:(1)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恢复两国睦邻友好关系,通过和平谈判解决两国争端和问题。(2)任何一方不在印度支那、东南亚和其他地区谋求霸权,每一方都反对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建立霸权,任何一方不向外国派驻军队,已派出的军队必须撤回,双方均不参加旨在反对对方的军事集团,不向外国提供军事基地,不利用别国领土向对方或其他国家进行威胁,(3)双方尊重中法界约。根据1885年中法条约越南条款两国所勘定中越边界的条约划定的中越边界线,并以此为根据解决边界争议问题;在解决问题前,双方保持1957年和1958年中越两党换文时的边界现状。(4)双方尊重对方12海里的领海主权,根据当前海洋法有关原则,公平合理划分两国在北部湾和其他海域的经济区和大陆架。(5)越南应尊重中国对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的主权,回到承认这一事实的原来立场,从占据的岛屿上撤回一切人员。(6)双方对居住在对方的侨民,不得进行迫害和非法驱逐出境。(7)越南应尽早接回被其驱逐到中国境内的越南公民,妥善安置,中国愿为此提供方便条件。(8)双方通过协商解决两国间的铁路运输和贸易、民航、邮电等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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