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中外关系史辞典

外国人入境出境的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141页(807字)

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各国对外国人出入境或居留及旅行都订有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不久,政务院即于1951年11月28日公布《外国侨民出入及居留暂行规则》。1954年8月10日,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公安部公布《外国侨民居留登记及居留证签发暂行办法》及《外国侨民出境暂行办法》。这两个“办法”只是暂时性法令,因此1964年3月13日经第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于4月13日颁布《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居留旅行管理条例》,并依照此条例对外国人的入境、出境、过境、居留、旅行进行管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此条例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为了维护中国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并有利于发展国际交往,1985年1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1986年12月13日,国务院批准管理法的《实施细则》,由公安部和外交部共同发布。

管理法的主要内容是:(1)外国人入境、出境和在中国居留,必须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许可;(2)在国外受理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的机关,是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在国内是有关地区的公安机关;(3)外国人在中国居留,必须持有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身份证件和居留证件。在中国投资或者同中国的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科技、文化合作而需长期居留的外国人,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可以获得长期或永久居留资格;(4)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必须遵守中国法律。

中国政府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以及外国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5)外国人持有效的签证或居留证件,可以在中国开放地区旅行。至1986年11月30日,我国对外开放地区为436个,此后对外开放地区不断扩大,在中国旅行的外国人也逐年增加,1986年为1482276人,1987年为1727821人,1988年为1842206人。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