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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的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143页(543字)

中国实行开放政策以来,长江水域航运繁忙、港口拥挤,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审议决定,批准将长江南通港、张家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

1984年4月20日交通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规定共20条,主要内容是:(1)长江是中国内河,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批准,任何外籍船舶都不得进入;(2)获准进入长江水域的外籍船舶,必须接受卫生检疫和港务监督、边防检查和海关等部门的检查;(3)外籍船舶在长江水域航行或移泊,必须申请由中国引航员引航;(4)外籍船舶在长江水域期间,禁止对军事设施和军用船舶摄影、写生、录像和测绘;禁止射击、游泳、钓、鸣放鞭炮或焰火;禁止任意排放和抛弃油类、油性混合物以及其他污染物和废弃物;(5)“长江水域”,是指长江出口处到张家港间的干线水域,长江“港口”是指人大常委会批准对外开放的南通港和张家港(1991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武汉、九江、芜湖对外籍开放);(6)不允许外籍船舶经营沿长江港口间以及长江港口与上海港间的运输或其他未经批准的业务。此项规定的发布与施行,有利于维护中国国家主权,保障船舶安全和维护长江水域及其港口的水域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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