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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天津条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165页(637字)

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英国侵略者占领大沽、直逼天津后,强迫清政府签订的不平等条约。

由清政府钦差大臣桂良、花沙纳与英国全权代表额尔金于1858年(咸丰八年)6月26日在天津签订。正文56款,另附专条一款。主要内容有:第三款,“大英钦差各等大员及各眷属,可在京师或长期居住,或能随时往来,总候奉本国谕旨遵行”;第七款:英国“酌看通商各口岸之要,设立领事馆与官”;第八款,“耶稣教、天主教士得自由传教”;第九款,“英国民人准听持照前往内地各处游历、通商”;第十款,“长江一带各口,英商船只俱可通商”,准将自汉口溯流至海各地,选择不逾三口(后订为汉口、九江、镇江)“准为英船出进货物、通商之区”;第十一款,“庄、登州、台湾(台南)、潮州(后改汕头)、琼州等府城口,嗣后准英商亦可任意与无论何人买卖,船货随时往来。至于听便居住、赁房、买屋、租地、起造礼拜堂、医院、坟茔等事,悉照已通商五口无异;第十五款,“英国属民相涉案件,不论人、产皆归英官查办”;第十六款,“英国民人有犯事者,皆由英国惩办”;第十七款,“中国民人有赴领事馆告英国民人者,领事官亦应一律劝息”;第二十六条、二十八条规定:原订按百分之五的进出口税率,拟将“重修”,“子口税率则按货价每百两征银二两五钱”,在上海“重修税则”。

条约还规定,给英国赔偿军费白银200万两,赔偿英侨民白银200万两。此约扩大了英国侵略者在中国的各种特权,掠夺了中国的银两,加深了对中国的侵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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