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明度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7页(613字)

为保障公平竞争和避免差别待遇,各缔约方现行的有关进出口贸易的政策、法律和法规应对外公开,并作到全国统一。

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之一。透明度与贸易自由化、稳定性构成为总协定的三个主要目标。

根据总协定第10条贸易条例的公布和实施的规定,其透明度的要求是:(1)缔约方有效实施的关于海关对产品的分类或估价,关于税捐和其他费用的征收率,关于对进出口货物及其支付转帐的规定、限制和禁止,以及关于影响进出口货物的销售、分配、运输、保险、存仓、检验、展览、加工、混合或使用的法令、条例与足资一般援用的司法判决及行政决定,都应迅速公布,以使各国政府及贸易商对它们熟习。(2)一缔约方政府或政府机构与另一缔约方政府或政府机构之间缔结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现行协定,也必须公布。

(3)缔约方采取的按既定统一办法提高进口货物关税或其他费用的征收率、或者对进口货物及其支付转让实施的或更严的规定、限制或禁止的普遍适用的措施,非经正式公布,不得实施。(4)缔约各方应以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实施本条所述的法令、条例、判决和决定。为了能够特别对于有关海关事项的行政行为迅速进行检查和纠正,缔约各方应维持或尽快建立司法的、仲裁的或行政的法庭或程序。总协定要求缔约各方公开的贸易政策和法令是有一定范围的,它并不要求缔约方公开那些会妨碍法令的贯彻执行、会违反公共利益、或会损害某一公私企业的正当商业利益的机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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