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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和好贸易条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201页(559字)

又称《中西天津条约》,西班牙强迫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

西班牙自1857年(咸丰七年)同葡萄牙人来华要求订约,清政府未允。第二次鸦片战争后,清对各列强采取讨好政策,西班牙又于1864年(同治三年)向清政府提出签约要求,英、法、美、俄使臣亦致函总理衙门,称本国政府训令其协助西班牙同清政府签约。清政府深惧与列强决裂,于10月10日,派总理衙门大臣薛焕、三口通商大臣崇厚与西班牙使臣玛斯在天津签订此约。

共52款。

主要内容为:(1)两国互派使臣驻扎京城,西班牙在中国各通商口岸派领事,但不得以商人兼充。(2)中国已开的通商口岸,西商民可经商、赁房、买屋、建造教堂、医院、坟茔等。

(3)保护西传教士。(4)在华的西商民可任意雇用华人,中国官员不得禁阻,并准华民赴西承工。(5)西民相涉案件,由西官员查办,西与别国涉讼,应遵该国与西曾订之约办理,与中国无关;中国人有欺凌西人者,由西领事通知中国地方官惩办,西人有欺凌中国人者,由中国官员通知西领事惩办;两国人民互控事件,由中国地方官与西领事会同审办。

(6)互交逃犯。(7)商定西商船纳税钞,进出口给照、免税、验货、罚款等例。(8)中国与各国所订条约中许之利益,西均“同获其美”。

借此约,西班牙取得了领事裁判权,片面最惠国等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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