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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阿根廷友好条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204页(286字)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以平等和互相尊重主权为基础签订的友好条约。

1947年2月10日,中华民国驻阿根廷大使陈介和阿根廷外交兼宗教部长蒲拉穆格利亚在阿根廷首都布宜诺斯艾利斯签订。全文9条。主要内容为:两国将互派外交代表,互设领事馆,代表和领事等均按国际公法和通例享受一切待遇和权利;两国人民有进入、旅行、居住或离去彼此领土的权利,有从事正当经营的权利,并得到所在国法律章程的保护和约束;旅居者在所在国法律许可的前提下,有集会、结社、出版、信仰、祀典和营墓的自由;两国将于该条约签订的近期内另行签订通商航海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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