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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朝商民水陆贸易章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207页(411字)

1882年(光绪八年)10月1日清政府与朝鲜政府在天津签订贸易章程。

共8条,主要内容是:(1)序文中第一次以条约形式确定中朝“宗藩关系”。“此次所定水陆贸易章程系中国优待属邦之意,不在各与国一体均沾之列”。以此对抗否认中国与朝鲜宗藩关系的美国、日本等国。(2)第一条规定,清政府派陈树棠为商务委员,驻扎朝鲜,照料本国商民,兼负类似领事的职务。

“如遇重大事件未便与朝鲜官员擅自定议,则详请北洋大臣咨照朝鲜国王转札其政府筹办”。清政府即利用这一职务,暗中左右朝鲜内政外交。(3)第二条规定,清政府向朝鲜取得领事裁判权,中国商民在朝鲜的案件归中国商务委员审理。(4)增开边境4个地方为通商口岸,即鸭绿江对岸的栅门(自辽代至清末属中国)、义州和图们江两岸的珲春、会宁。

双方人员持执照可入内地游历及采办土特产品。此章程加强了中国对朝鲜的贸易控制,亦打击了日本在朝鲜贸易中的垄断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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