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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奥通商条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209页(369字)

中国北洋政府与奥地利政府签订的通商条约。

1925年10月19日,北洋政府驻奥地利全权大使黄荣良和奥地利外交总长麻达雅在维也纳签订。全文21条。

主要内容为:(1)双方以平等的原则互派外交官并以国际习惯之礼遇;一国人民进入另一缔约国境时,须持本国官方护照并经对方领事签证;(2)两国相互承担对旅奥华人和旅华奥人生命财产予以保护的责任,使其各安其业并遵守所在国法律、章程;(3)双方同意关税税则各由本国规定,两国输运进出口货品,必须由设立税关的口岸通过;(4)两国商船,得以在对方已开放商港出入和停泊,在其遇到危险时,所在国有营救、修缮、提供各类物资之责任;(5)本约有效期为10年,期满后,双方若无意废止,则继续有效;如欲废止,则应提前6个月通知对方。

1926年6月15日在维也纳交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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