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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埠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450页(580字)

向外国人开放的通商城市。

中国古代称“关市”,近代称“通商口岸”(简称“口岸”)。中国近代开放通商口岸,是自鸦片战争后,在英国的武力逼迫下开始的。1842年(道光二十二年),中英《南京条约》规定开放沿海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等5处为通商口岸。

此为中国近代开放通商口岸之始。

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1858年(咸丰八年),清政府分别与英、法签订《天津条约》,增开庄、登州、台南、淡水、潮州、琼州、汉口、九江、南京、镇江10口;在1860年的《北京条约》中又增开天津。通商口岸由沿海扩至长江内地,由南方扩至北方。

1851年(咸丰元年),沙俄强迫清政府签订《伊犁塔尔巴哈台通商条约》,规定开放伊犁和塔城对俄通商,此为陆路通商口岸开设之始。在此后的中英《烟台条约》,中日《关条约》等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中,又不断增开了许多新的通商口岸。这些口岸都是依据不平等条约的条款被迫设立的,故称“约开商埠”。1899年(光绪二十五年),美国提出“门户开放政策”,清政府宣布福建三都澳、湖南岳阳、河北秦皇岛为通商口岸,此为“自开口岸”之始。

至20世纪上半叶,共开放通商口岸107处。帝国主义列强不仅在通商口岸通商贸易,进行经济掠夺,还在主要口岸置地建屋,划定租界,握有行政权、警察权及其他特权,通商口岸的中国主权遭到了严重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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