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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450页(476字)

也称“夷馆”。

旧指欧洲各国商人在世界各重要商埠所设贸易和居住的场所。特指鸦片战争前广州洋货行商在特定地区为对外贸易和外商旅居而设立的场所。共13所,大部属行商伍浩官和藩启官所有,租给外商使用。地点在今珠江以北、十三行街以南一带,自东向西各馆排列为:(1)怡和行(小溪馆);(2)集义行(荷兰馆);(3)保和行(新英国馆);(4)丰太行(诸洲馆);(5)隆顺行(旧英国馆);(6)瑞行(瑞典馆);(7)孖鹰行(帝国馆);(8)宝顺行;(9)广源行(美国馆);(10)中和行;(11)高公行(法国馆);(12)吕宋行(西班牙馆);(13)黄旗行(丹麦馆)。

清政府为防止外国人同中国居民往来,在商馆四周修有围墙,与中国居民区隔离,并严令馆内外商须遵守中国法令,接受行商管理,不准携带军器等物。但外商常与行商勾结,视各项规章如同具文。

商馆实际成为殖民主义进行侵略活动的据点。1822年(道光二年)广州西郊大火,除丹麦、荷兰、新英国3馆外,余馆均被焚毁。

后重建。1857年(咸丰七年)英军炮轰广州,各馆夷为平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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