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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479页(425字)

1951年3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七十七次会议通过,同年4月18日公布,5月1日起施行。

共8篇19章217条。主要内容是:(1)海关对进出国境的货物、货币、金银、邮递物品、旅客行李、运输工具及其服务人员所带物品执行实际的监督;(2)稽征关税和其他法定由海关征收的税捐规费;(3)查禁走私;(4)办理其他海关业务;(5)在对外开放的港口、边境及主要国际联运火车站、国际航空站及国际邮包邮件交换地点,设立海关;(6)对进出国境的货物、过境的输运货物及输运工具进行监管;(7)进出口货物的报验、关税的征免、货物的保管和放行;(8)国际邮递物品的监管、报验、征税和放行;(9)进出国境人员及其行李物品的放行,政府首长和外交人员的行李物品优待办法;(10)走私行为及其罚则、走私案件的处理以及违章案件的罚则和处理等。

1987年1月中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暂行法从此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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