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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关于最惠国待遇问题的争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495页(474字)

“最惠国待遇”是国与国之间给予关税优惠的一种制度,享有“最惠国待遇”的国家可相互以最低关税额进行贸易。

中美两国于1979年7月7日签订《中美贸易协定》,1980年2月1日协定生效,双方互相提供“最惠国待遇”。此后,中美两国贸易有了较快发展,中美双边贸易额从1979年的24.5亿美元增加到1990年的117.6亿美元。但根据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四〇二节规定,美国对华“最惠国待遇”是有时限的,每年7月3日到期,由美国每年单方面审查给中国的“最惠国待遇”,决定是否延长。在1989年北京政治风波发生以前,美国每年都给予延长。从1990年起,美国部分议员则妄图以此作为干涉中国内政的手段,主张片面终止最惠国条款。但1990年5月24日与1991年5月27日,美国总统布什从美国国家利益出发,均表示应无条件延长对华“最惠国待遇”,但仍屡遭美国部分议员的阻挠反对。

中国始终认为“最惠国待遇”对中、美双方是互利的,妥善解决此问题有助于推动中美关系的恢复和发展,也有助于保持和促进香港乃至亚太地区的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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