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325页(193字)
古代统治者为镇压人民的反抗,发挥刑法的威慑作用,常常不依法行刑,或重刑拷囚,或轻罪重判,称为“法外行刑”。“法外行刑”主要针对危及统治者统治及纲常礼教的犯罪,是重刑思想的产物。各王朝的末期,这一现象尤为严重。凌迟、刺字发配等起初皆为法外刑,后逐渐演变为正刑。“法外行刑”使法律成为具文,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同时也使司法更为黑暗,冤狱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