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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请求权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343页(431字)

物权请求权的一种,又称“占有返还请求权”,指合法占有物的权利人,直接向占有其物的任何人要求返还占有物的权利。其中,权利人包括所有权人、用益权人、质押权人、地上权人等。确立返还请求权的直接目的在于保护权利的占有权能,从而保障物权的实现。自罗法规定这种请求权以来,各国均规定了此种物权请求权。返还请求权的行使要件有两个:一是须有合法权利;二是须向无权占有人提出。返还请求权行使的效力是:(1)现时占有人应向物权人返还原物,恢复物的原有状态。(2)返还原物时,原物的孳息应一并返还。(3)应返还的物上存留有现时占有人的自有物时,如果此物可以与应返还的物分离,则占有人可以取走自己的物。如不能分离,则应将其一并交还给物权人或者合法占有人,由物权人或者合法占有人给予适当补偿。(4)占有人有必要费用请求权,即现时占有人在返还原物及孳息时,就在其占有期间为维护物的价值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可以要求物权人、合法占有人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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