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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收购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452页(862字)

又称“要约收购”。上市公司收购人以公开方式向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购买其所持股票的要约,在受要约股东承诺后进行股份转让,以实现收购目的的上市公司收购方式。公开收购的公开性,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身份公开。在公开收购的场合,收购人的身份必须是公开的,收购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向标的公司股东发出收购要约。(2)行为公开。在公开收购的场合,收购人必须向市场公开其收购行为,必须使公众投资者知晓其买进股票的行为是一个收购行为。收购行为公开不仅限于行为性质的公开,还包括行为内容和行为结果的公开,比如收购人要明确公开欲收购的股票数量、收购价格、收购期间、收购完成后的合并计划或经营计划等等。(3)目的公开。在公开收购的场合,收购人不仅要向所有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公开其收购意图,还要向证券市场上所有的投资者以及被收购公司、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管机构公开其收购意图。在协议收购的场合,收购人达成收购协议之前,除了收购相对人之外,不需向其他人公开其收购意图。(4)对象公开。在公开收购的场合,对象公开有以下含义:其一,收购行为的相对人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其二,收购行为的相对人范围必须公开,任何一个愿意向收购人出售股票的被收购公司股东都应有同等的机会;其三,收购人准备收购的被收购公司必须为公众知晓。(5)程序公开。在公开收购的场合,收购人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收购。收购人所确定的具体收购条件与收购方式,也必须向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以及所有投资者公开。公开收购具有以下特征:(1)公开收购行为的始终,均为整个证券市场的投资者、被收购公司及证券监管机构所知悉。(2)收购人必须严格遵守与上市公司收购有关的信息公开制度。(3)公开收购要遵守证券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如收购开始前要向证券监管机构上报收购报告书;公开收购开始之前要公开收购信息;收购要约在收购期间不得撤回;收购要约的条件只能以更优的条件变更;被收购公司股东的承诺在收购期间届满前可以撤回;收购期限届满后,收购人应当报告并公告收购结果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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