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分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497页(382字)
中国在建国初期实行的以一定种类和数量的实物为计算基础,用货币支付的工资计算单位。即把不同工资等级的工资标准确定为不同的工资分数,按照每一工资分所含实物的价格计算出工资分货币单价,再给每个职工计发货币工资。1950年9月召开的全国工资改革准备会议上确定统一采用东北地区原使用的“工资分”为工资的计算单位。每一工资分所含实物的种类和数量为:粮0.8市斤,白布0.2市尺,食油0.05市斤,盐0.02市斤,煤2市斤。以工资分作为工资计算单位,在物价还不稳定的情况下,对保障职工生活有着积极作用。后随着物价趋于稳定,即失去存在意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商业企业从1955年7月起取消工资分,改行直接货币工资制,另加物价津贴。1956年全国进行工资改革以后,工资分制度全部取消,各地物价差别通过实行工资区类别等办法加以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