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管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500页(445字)
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领土主张主权并对该领土及其居民共同行使主权的制度。从罗马帝国末期到19世纪中叶,指两个以上的君主对特定城镇和土地共同行使所有权。后演变成国际法术语。领土主权限制的一种形式。往往是若干国家在要求得到同一块领土的争端上达成妥协性协议的结果,或是对一些命运有待确定的领土的一种临时措施,或是有关国家为共同开发资源而设立。历史上较着名的共管例子有:1864年维也纳和约签订后普鲁士和奥地利共管石勒苏益格一霍尔斯泰因和劳恩堡;1898年英国和埃及共管苏丹;1906-1980年法英共管新赫布里底群岛;1908-1918年奥匈共管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根据凡尔赛和约规定割让给协约国和参战国的若干领土(如美默尔、但泽等),在最后处分前曾处于这些国家共管之下。开发性共管有康斯坦兹湖渔业共管等。共管地不是国际法主体,不能独立参与国际交往,存在有时间性。其地位变化取决于有关国家的协议或该地区居民行使自决权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