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财产制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500页(530字)
指夫妻双方财产的一部或全部依法合并为共有财产,双方按共同共有的原则对财产行使权利、承担义务,于婚姻关系终止时才对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的制度,又称“共有财产制”。它起源于日耳曼法,较统一财产制,更能反映夫妻关系的本质和特征,在当代夫妻财产关系立法中,占有重要地位。依构成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不同,共同财产制又分为四种:(1)一般共同制。夫妻各自的财产,无论是婚前取得还是婚后取得,是动产还是不动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设定例外的,又称“限制的一般共同制”。(2)动产及所得共同制。在这种制度下,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夫妻结婚时就有的全部动产及婚姻中归属于夫妻的全部动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有偿取得的不动产以及由夫妻特有财产产生的一切收益及双方劳动所得。(3)婚后所得共同制。它以婚姻存续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及原有财产的孳息,为共同财产。但采此制的国家的法律多又规定若干婚后所得属于各自的特有财产不属共同财产。中国将这一制度作为法定财产制,并划定了共同财产的范围。(4)劳动所得共同制。它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做了进一步限制,即仅以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所得作为共同财产,其他财产仍归个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