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517页(668字)
中国刑法罪名。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密制度,国家保密制度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组成的法律规范之总称。(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国家秘密”,根据中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8条及第9条之规定,是指下列内容:①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②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③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⑤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⑥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⑦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3)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主体虽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但构成此罪不具有渎职性质,应按本罪规定“酌情处罚”,即斟酌、考虑非国家工作人员泄密的具体情况,根据其情节轻重,比照国家工作人员犯泄密罪的处罚适当从轻处罚。(4)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其行为会造成泄露国家机密的后果而实施这种行为,并希望或放任其结果的发生。关于本罪的处罚,中国《刑法》第398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条第2款规定,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依照前述的规定酌情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