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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516页(397字)

中国刑法罪名。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提供给武装部队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侵害的客体是武装部队的战斗力。犯罪的对象是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武器装备是指武装部队直接用于实施和保障作战行动的武器、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器材。军事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建筑、场地和设备。(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给武装部队的行为。(3)本罪在主观方面出自故意,即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故意提供。(4)本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和单位。根据中国《刑法》第37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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