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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538页(546字)

又称《布达佩斯条约》,1977年4月28日于布达佩斯签订,1980年4月19日生效,1980年9月26日略作修改。该条约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中国于1995年3月30日正式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出参加该条约申请,1995年7月1日加入该条约。到2001年10月为止,已有50个成员国。根据该条约规定,微生物专利的申请人只要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承认的任何一个“国际微生物备案机构”中备案,交纳一次手续费,就可以取得两个以上国家的承认。成员国只有在极个别的情况下(如对本国的卫生、安全等有危害),才可以限制送交备案所用的微生物的进口或出口。任何一个国家的专利局为了专利审查程序的需要,都可以向国际微生物备案机构索取有关标本,但第三方无权自由索取。到2001年10月为止,国际承认的微生物保存单位有33个,它们是:美国农学研究培养物保存中心;美国典型培养物保存中心;美国国际试管保存股份有限公司;欧洲动物细胞培养物保存中心;英国国家工业细菌保存中心;荷兰真菌保藏中心;英国酵母培养物保存中心;英国国家典型培养物保存中心;英国原生物、海藻培养中心;法国微生物培养物保存中心;德意志微生物保存中心;英联邦真菌研究所培养物保存中心;日本发酵研究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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